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3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各类表彰及奖励资格,但申请国家助学金等各类资助资格不受影响。
第六条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五年-贯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联合培养学生遵守双方学校管理规定,处分结果双方学校协商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学生通报批评。对学生行为涉嫌违法或触犯刑律者,学校除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外,可视情况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含休学时间,下同)。在处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到期自动解除。
第十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事实有深刻认识且表现良好的,按期申请解除察看。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应在离校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察看,并在解除察看时提供单位鉴定意见。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因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照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以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以治安扣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按司法部门处罚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标的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标的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400元以下(不含4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标的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800元以下(不含8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标的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经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定其行为为撬盗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团伙作案(偷窃、诈骗钱物等),对为首者从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从事“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以“创业”“实习”“兼职”“代理”等名义,骗取学生钱财或无偿占用他人劳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威胁、恐吓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事件,造成人身、心理伤害的,主谋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应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提供打架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对提供打架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打架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违纪处分、毕业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人致伤者,一律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营养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三)以上违纪行为若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赌博(赌资不论多少)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书、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伪造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捏造事实,写诬告信、打匿名电话、手机短信或采用其他方式,诽镑、侮辱或损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气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德,言语粗俗,行为不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浪费粮食、水电及其他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和传染性危害,故意隐瞒不报,不回避集体生活,导致他人感染疾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有损社会公德或大学生形象,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骚扰、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介绍、教唆、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和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外禁烟区吸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不听劝阻,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当事人除承担损失赔偿、医疗等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重大火灾事故或致人严重伤残、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教、寝室私用电热品、乱拉电线,使用明火器具(煤炉、酒精炉、蜡烛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动用教学楼、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教室、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须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得晚归,禁止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习、实训、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八)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翻越、攀爬建筑物围墙、防盗网、护栏、阳台、门窗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设摊、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张贴、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不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违规驾驶、停放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包括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图书、杂志等)及他人财造成不良影响者,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毁损学校消防、防盗、交通等设施设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及处理:
(一)一级处理: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小于等于4学时者,辅导员批评教育。
(二)二级处理:一级教育后仍然有旷课行为,旷课5学时至8学时者,写出书面检查,班级班会做出承诺。
(三)三级处理:违纪处理。二级教育做成承诺后,依然旷课,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依次给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警告处分:旷课9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记过处分:旷课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留校查看处分:旷课40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开除学籍(退学)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可作为旷课1学时计;
(五)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育课等活动(除正常上课外其他一切活动酌情折成课时)者,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九)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并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室公约,尊重教师劳动,创建优良学风,违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严禁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喧哗起哄、交头接耳、接打手机、听音乐、玩游戏等扰乱教学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禁在课堂上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师生,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辱骂或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三)严禁在课堂着装暴露或举止不雅,凡在教室穿拖鞋、背心、超短裙、内裤等或打情骂俏、拥抱、接吻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严禁抢占、霸占座位及其他学习资源,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严禁涂画、毁损课桌椅等教学设施设备,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的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业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计为0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中(或课程结束)、期末考试(考查)、补考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职能部门为校学生处,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院系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根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处理意见结合相关调查材料做出决定,最终学生处行文下发;
(二)给予学生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根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以“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行文下发。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院系要认真审核,主要材料应有:
(一)学生违纪事实文字描述,辅导员和院系书记签字;
(二)违纪处分条例依据;
(三)处分前三级预警教育记录;
(四)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及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以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处分原则上不可以撤除,但可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并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而成,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