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章程(2023年7月份经教育厅核准)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7-27   浏览次数:4825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是200469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其前身是19791017日原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安徽省对外贸易学校,198051日正式建校,隶属于原国家外经贸部,校址位于原安徽省贵池县;1987年由原贵池县迁至合肥市,校名改为“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划入安徽省管理,隶属于原安徽省外经贸厅。2000年被评为安徽省重点中专。20046月升格为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隶属于安徽省商务厅。

学校坚持“立足商务,注重实务,精准服务”的办学理念,突出“外贸、外语、商务、服务”的办学特色,恪守“厚德、乐学、务实、强商”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落实“成人、成才、成功、成就”的育人思路,以建设“特色商院、法治商院、人文商院、幸福商院”为总目标,主要为社会培养从事与商务活动有关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的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简称:安商院。

英文名称:ANHU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英文缩略名为:AHIIB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水阳江路2号。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安徽省商务厅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层次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徽省商务厅,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法人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校训:厚德、乐学、务实、强商。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底色为蓝底或白底,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左上角。

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的核心元素由地球仪与艺术化徽派建筑马头墙构成,似看世界的眼睛。寓意学校开放办学的理念,校徽颜色以蓝色为主色调,1980为学校建校时间。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三)审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教育招生计划;

(四)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支持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

(三)保护学校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四)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根据市场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校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条件,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十一)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实习和实训基地;

(十二)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三)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员代表大会、党委扩大会和党委会;

(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负责学校政治、德育、工青妇和统一战线工作;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六)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党委决议落实;

(七)代表党委向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中共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成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并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和奖惩、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教学和科研,创新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拟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向党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列席其他成员参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依据《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可依法依规设立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若干事项专门委员会,以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的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专题研究工作,为学校确定办学思想、办学目标和办学模式等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研究和审议学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指导性文件;

(三)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教科研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教学部门开展教学改革,审议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标准等;

(五)负责教学质量监测与检查工作,对学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六)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图书资料和教材建设;研究和审议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审议学校教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

(八)对各类在研教科研项目进行监督,对阶段性成果出具结论性意见,组织实施对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以及对国家级、省级、市厅级项目结题申请的评议工作;

(九)对选拔或推荐的各类学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等学术名誉人选的教科研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和推荐;

(十)负责鉴定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参评人员的教科研材料,提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建议;

(十一)代表学校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和组织学校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学术不端和失范行为,并提交结论性报告;

(十三)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教学和学术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主任委员由学校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确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不计入委员职数)由教务处从事教科研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行使职责,或因其他因素不宜再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撤换、增补。增补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进入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秘书处可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需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一般应提前发给委员审阅。

(二)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需通过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的,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就议题进行陈述、解释、说明和发表意见,但列席人员不具表决权;

(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秘书处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六)学术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时,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七)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资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记录、整理和存档;

(八)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就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安徽国际商务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

职教集团是经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商务厅批准,由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牵头,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商)会、产业园区、校友企业、院校等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职教集团为非法人机构。

第三十二条 职教集团宗旨: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以对接商务行业、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职业实用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行业协(商)会、产业园区、校友企业、职业院校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推进产教深度结合,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集团良性发展,实现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联合培养、科学发展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职教集团设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教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职教集团按照《安徽国际商务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职教集团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单位指派,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学校聘请。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职教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团成员一律平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资源和信息;

(三)向理事会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议案;

(四)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合理的建议;

(五)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职教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教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职教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向职教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四)根据需要执行就业准入制度,重视职工岗前和在职培训;

(五)完成职教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总会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校友总会会长由学校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由各校友分会推荐产生。

学校成立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制定校友会章程,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校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校友会章程执行。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学校、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工作和服务机构。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部门、中心等教育教学机构。

学校根据党政治理体系建设需要设置行政管理机构。

学校根据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设置综合服务机构,进一步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

第四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成立法务办公室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六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教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二级学院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党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战斗堡垒。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二级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学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五)管理本学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系教师及工作人员;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制定本学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推荐本学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健全二级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下列重要事项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一)二级学院改革与发展、方向、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确定,招生计划,科研立项、申报等;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职称评审;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日常教学管理由院长负责,日常学生管理由书记负责,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学生奖惩、学生资助等要通过党政联席会;

(七)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

(十)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二级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学院院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院长主持学院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本学院务会、教研室主任会议及全体教职员工会议;

(五)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专业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与学院党总支部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七)主持对学院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在任期内完成《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五十二条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总支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指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六)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七)主持对二级学院干部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八)与院长(主任)共同主持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会议;

(九)完成学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置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委员会是在院长(或主任)主持下的审议学院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设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七条 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高职专科为主,在政策许可下适当开展中职教育、成人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五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校训,培养一凭多证、一证多能、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商务人才。

第六十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和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学校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新的专业门类和新的专业。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的程序是:学校经过市场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后,向教务处申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构建适应区域产业集群要求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专业集群,满足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学校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以建设专业集群为驱动,构建区域高职院校协同创新,构建以适应安徽商务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办学效益的专业建设体系。

第六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学术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积极开展生动活泼、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全面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治教育,廉政文化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五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学校按照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创新工作举措,加强帮扶指导,开展精准服务,克难题、抢时间、想对策、出实招、重落实,化危为机,确保毕业生去向落实率和就业质量双提升。

第七十九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八十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开展教师工作,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十六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八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九)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十)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十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九)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十九条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 教师根据聘约,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九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资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在存续期间,依法拥有,管理和使用本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校资产。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受赠物品纳入学校资产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为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学校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督导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学院实行校、学院务公开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申诉制度,保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在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举办者协议对学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一百一十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二)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由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