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教师学术行为规范
发布人:学院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10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教师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我校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以及以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全校师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

2.从事学术研究,应经常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的成果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学术成果完成过程中,研究人员在他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上有贡献,可以和作者合署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成果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作者应对成果的整体负责。

4.在对成果(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6.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学术研究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8.在项目(课题)申报中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组成员及相关资料,对所研究的内容客观科学地阐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书的要求,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努力按时完成预定科研任务,及时进行鉴定结题。

9.在职在校人员的成果(如专利、技术、工艺和产品等)所有权归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它规范。

第五条  全校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2.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 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4. 伪造: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它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5.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6.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 盗取科研经费:项目(课题)立项后不积极开展研究,不按照经费预算恶意套取科研经费,或挪作它用。

8. 私自成果转让:不按照相关规定私自转让(转移)职务成果的行为。

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协助、授意和指使他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如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分管校领导分别担任。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负责根据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供相关事件调查的明确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设立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向专门委员会负责。办公室成员单位有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教务(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务(科研)处,负责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和投诉,组织展开独立调查,提供调查报告给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在调查被举报学术问题时,必须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并注意有关决议和信息的保密。对被调查人员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并必须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反映的情况与纪委(监察室)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反映内容进行界定,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提交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和本规范,进行研究和投票表决,做出的相应评判和处理建议提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裁决。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提出异议,专门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提出最终评判和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专门委员会有维护双方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惩治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①校内通报批评。

    ②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③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④给予相应等级的党纪、行政处分。

⑤违反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学校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等。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终止处分,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建议撤消其处分,并提请校党委和行政确定以及是否同时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