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毕业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次数:111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毕业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皖商院发〔2017〕11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安徽省关于高校毕业 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规范创新创业就业工作 行为,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促进我校毕业生更高质量的就业创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所 属国家计划内培养,具有正式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职(专 科)毕业生。毕业生经安徽省教育厅统一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 或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劳动,依法取得合法收入, 统称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三条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毕业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 立足于 “外贸、外语、商务、服务”的办学特色,以及相关行 业建设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前提下,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就业教育, 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为来校 招聘的单位做好人才推荐工作。采用学校推荐指导就业,毕业生 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和自主创 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学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目标明确,层

 层负责,落实到人。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由 校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各院系(部)成立分别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领 导小组,实行一把手工程,形成学校领导主管,创新创业就业中 心和各院系(部)承担创新创业就业工作主体职能,多部门齐抓 共管,全体人员参与的联动协调机制。

第五条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创新创业就业中心,负责处理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日常事 务,承办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六条院系(部)创新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 毕业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统一要求,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配 合,做好本院系(部)毕业生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有就业、创业专项经费,并且就业经费达到 学费总额的 1%以上,设立专门的创新创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我校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根

 据国务院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政策规 定和省教育厅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要求,对我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 就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指导创新创业就业中心、各相关 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部)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努力 提升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率。

第九条创新创业就业中心主要职责:

 (一)依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意

 见,制定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创新创业 就业工作制度,落实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细则,做好就 业创业评估的各项准备,协调处理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的相关工 作。

 (二)组织开展每年度省级、校级创新创业就业工作考评工 作,将我校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开展情况上传至安徽省普通高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动态监测系统,推动我校创新创业就业工作规范化 开展;

 (三)做好就业工作月报统计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 息采集并上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推进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通识教育 的全面开展,加强校内外专**创业培训师资、创业导师、就业 指导师资队伍的建设,做好与就业创业指导有关的课程开发和建 设,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 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五)举办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暨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就 业创业讲座等有关活动,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就业 大赛;

 (六)对接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行业企业,开拓就业市场,合 作开展校园大型和专场就业招聘会以及网络招聘会,不断拓宽毕 业生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双困生就业帮扶活动;

 (七)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度创业培训任务的组 织实施和补贴资金申报等工作;

 (八)推进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等工作,加强与校外创业孵化平台的联系与建立合作关系,组织 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提升我校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九)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负责毕业生就业《报 到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毕业生签约管理、毕业生就业与派遣 咨询、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等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十)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及就业市场调研,每年向社 会定期公布我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一)开展校地、校企、校际之间创新创业教育及就业等 方面的交流及学习活动。

第十条院系(部)创新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意 见,制定本院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方案。

 (二)推进本院系(部)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创新 创业通识教育的全面开展,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 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三)举办本院系(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暨创业大赛、 创业沙龙、就业创业讲座等有关活动,组织参加学校及以上各类 创新创业就业大赛;

 (四)主动开拓就业市场,针对本院系(部)的专业设置, 积极开展相应的校园专场就业招聘会以及网络招聘会,不断拓宽 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开展双困生就业帮扶活动;

 (五)配合学校开展每年度创业培训工作,举办各类创业实 践活动,配合做好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的运营管理等工作,

 提升本院系(部)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六)配合做好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积极做好毕业生签约 管理、毕业生就业与派遣咨询、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等就业指导 服务工作;

 (七)做好日常就业信息、就业工作月报统计以及离校未就 业毕业生信息采集并上报学校;

 (八)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及就业市场调研,形成调研 报告,以对本院系(部)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作出合理化改进, 并不断树立就业创业典型。

第十一条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按照人才培养要求完成学业,掌 握相应的专业技能;

 (二)积极接受学校开展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毕业教育,树立 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三)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暨创业大 赛、就业创业讲座、就业创业培训和实践等有关活动,不断提升 自身就业创业能力;

 (四)主动参与学校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树立合理就业创 业观念,积极应聘人职匹配的企业岗位或选择自主创业;

 (五)积极向学校报送就业、创业、升学、留学、入伍等相 关信息以及材料;

 (六)未落实就业单位或暂不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说明本人的真实情况及意向;

 (七)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和自身的学习生活;

 (八)自觉维护学校和本人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主动维护学 校、学生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积极 进取,尽快完成学习到工作的角色转变;

 第四章就业指导与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对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教育是就业创业工作的 重要环节,也是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创 新创业就业中心及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院系(部)等相关 部门要结合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大学生进行形势政策、职 业道德、法规校纪、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文明离校等方面教育。 引导大学生找准自身定位,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三条学生处、各院系(部)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相关制度的要求,实事求是的对毕业生做 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品德修 养等综合素质评价。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各类档案材料由各院系

 (部)归档,在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由学生 处统一与用人单位或人才市场等档案托管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 续。

 第五章双向选择与待就业登记

第十四条开展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 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一环,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 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每年组织毕业生参加人才双选 会。主要的形式有: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园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 政府部门或人才市场举办的校外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等。

第十五条双向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负责制作《求职简历》等本人就业自荐材料, 学校统一印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中学习成绩由教务处审 核并加盖公章,个人鉴定由所在各院系(部)和学生处审核并加 盖公章,最后由创新创业就业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求职简历》等材料 参加人才招聘会,经双向选择后,签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协议书》,确定劳动聘用关系,并及时将就业协议书等 材料报送至所在院系(部)。

 (三)各院系(部)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 和汇总工作,并定期报送创新创业就业中心,创新创业就业中心 依据学生就业情况拟定年度就业派遣方案。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须出具《营业执照》等证明企业资质的相关 材料,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的须出 具相关许可证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毕业 生,须出示本单位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 招聘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 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与学校协商、备案,并服从 学校的统一安排。

 (三)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 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 相关信息。

 (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

 应当经学校同意。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干扰、诋 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五)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 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 就业协议书。

 (六)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毕 业生的隐私权。招聘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 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当经学校同意方能进行,毕业生有权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七)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学校有权派出工作人员监察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 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毕业生收取任何费 用,不得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第十七条 凡当年毕业离校后没有落实就业单位,并且本 人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到学校创新创业就业中心申请 并填写《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 可以在 毕业离校两年时间内,寻求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创新创业就业中心和各院系(部)创新创业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毕业生的意愿,为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毕业生提供如下就业创业服务:

 (一)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

 (二)及时提供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第十九条毕业生有责任和义务主动落实自己的就业单位, 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到体现个人 价值的岗位去工作。

 第六章就业困难与就业帮扶

第二十条“双困生”是指虽然本人具有强烈就业意愿并努 力求职,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者身体残疾等原因仍无法落实就 业单位的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并愿意接受就业帮扶的毕业生提 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双困”毕业 生申请帮扶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同学对申请帮扶的毕业生 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内容的重点在申请人平时的个人综合状况、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条件等。

 (三)辅导员给出评语及意见。

 (四)院系(部)审核。院系(部)对申请人及班级评议情 况进行审核,提出帮扶建议名单、援助方式以及其它帮扶计划。

 (五)学校审批及公示。创新创业就业中心对各院系(专业) 报送的帮扶建议名单等进行汇总审批,并公示不少于三日,无异 议后,确定学校“双困生”就业帮扶名单。

 (六)实施帮扶。

第二十二条帮扶人主要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党员教 师、表现优异学生等。

第二十三条帮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引导“双困生”合理

 定位,转变就业观念;二是指导“双困生”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 社会实践,提高自身就业创业能力;三是推荐就业单位,帮助合 理就业;四是帮助申请国家有关求职补贴以及相关助学补助等。

第二十四条对就业帮扶中存在严重的“等、靠、要”等依 赖思想的或对就业岗位拈轻怕重、怕苦怕累的“双困生”,经教 育仍不改正的,将停止其被帮扶资格。

第二十五条为准确掌握“双困生”情况,增强帮扶工作的 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院系(部)应做好“双困生”的调查摸底和 建档工作,建立内容完善、信息准确的“双困生”数据库。

 第七章就业协议与毕业派遣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 向后,需签订《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 协议书按照“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院系(部) 统一领取发放,并登记其编号,保证一人一号。就业协议书限本 人使用,转让无效。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 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经过慎 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如有虚假 遗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仔细阅 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 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学校创 新创业就业中心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省级毕业生就业

 主管部门依据学校编制的就业派遣方案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所在就业单位具有接收档案、户籍的资 质,可派遣到就业单位;毕业生所在就业单位不接受档案、户籍 或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具体派遣地址详见当年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对于已派遣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或具体用人 单位的毕业生,因故需调整到其他地区就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 单位,报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改派。

第三十一条考取专升本的学生不予派遣,关系迁转以本科 录取通知书为准。签订就业协议后考取专升本者,需与用人单位 协商解除就业协议。

第三十二条出国(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其户口及档案关 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具体派遣地址详见当年教 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双困”毕业生,学校帮助推荐其就业,确 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人社部门或民政部门安置。

 第八章大学生自主创业

 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是我校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学 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

第三十四条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合理 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 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

第三十五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

 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第三十六条设立创新创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具有符合我 校大学生创业特点、有创新、有市场潜力、有发展空间的创新创 业项目;帮扶贫困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大学 生。

第三十七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培 训、创业训练等各类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自主创业大学生需自觉遵守商业规则及国家 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学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等服务。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院系(部)相关人员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和数 据等信息,给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院系(部)相关人员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

 (三)因工作不认真,报送虚假材料或材料中出现较多错误。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推荐其 就业,将其档案、户口关系派遣回生源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具 体派遣地址详见当年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一)职业规划模糊,就业目标反复不定,就业要求明显超 过本人实际能力和水平。

 (二)不守诚信,被用人单位退回,或不辞而别的。

 (三)就业或实习期间违法**,造成不好影响的。

 (四)不按时向学校提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材料。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扰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或在毕

 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部门查 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考评与奖惩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 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创新创业就业 指导服务体系,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我校 每年下半年开展创新创业就业工作考评。

第四十二条每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考评在学校 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创新 创业就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 工作指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自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考评内容:根据安徽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 会保障厅等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对各院 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 成效、工作特色等方面进行考评(详见《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考评指标体系》)。

第四十四条方法步骤

 (一)考评项目总分值为 120 分。其中工作条件、工作内容

 和工作成效等项目分值为 100 分,工作特色加分为 20 分。

 (二)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具体数据和

 具体记录的项目以定量的手段打分,其余项目通过考察、座谈和

 问卷调查等定性的方式打分。

 (三)考评工作从每年秋季开学开始启动至学期末结束,分 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院系(部)对照本办法考评内容和标 准的要求对本学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 于 12 月初形成自查总结报告,由本院系(部)创新创业就业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创新创业就业中心。第二阶段,由 创新创业就业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 小组,对各院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评审, 考评结果报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确认后反馈到 各院系(部),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四)召开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专题会议或总结表 彰大会,进行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并对开 展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 彰。

第四十五条奖惩措施:

 (一)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考评活动中得分较高的 院系(部)授予该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 号;对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授予“大学生创新创 业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与考评结果挂钩, 每年度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划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专 项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评分数高于 100 分,每上升 1 分将按

 照院系(部)学生总数人均 1 元增拨就业专项经费。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的考评结果作为学校衡量院

 系(部)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考评结果末位的院系(部) 的领导谈话制度。

 (四)建立招生与创新创业就业适度挂钩制度,对当年就业 率低于 70%的专业限制招生,连续两年低于 70%的专业暂停招生。

 (五)考评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评优评先体系,由学校组织人 事部门统一发文表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遇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调整,应以 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