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次数:92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我校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校其他各项管理工作都要服务和服从于教学工作,为教学第一线服务。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调节、监督和评价,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依据高职教育规律,坚持正确的教学理念,树立现代高职教育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形成注重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校风和教学秩序;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教学管理手段的信息化、现代化;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等;办出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校在教学管理中要认真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适时接受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一把手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各院系(部)按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学术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下设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学校设有督导办,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管理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教学组织管理、综合协调、教学研究和评价检查等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各院系(部)在教学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训室、实习基地等教学基础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工作。院系(部)安排一位副院长(副主任)协助教学负责人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教研室是学校的基层教学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教学,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管理教学、确定教学编制、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第十三条  每个专业都必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属院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有关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各专业特点研究制订,完成后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颁布后必须严格实施。执行中如需变动,应由教研室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计划。

第十四条  课程实行归口管理,教务处根据各院系(部)业务范围将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划归有关院系(部)管理。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要求以培养学生技术技能应用能力为目标编制,经院系(部)审定后实施。各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应包括理论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三部分。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要始终跟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每学年,各院系(部)都应根据实施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有必要时进行修订,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或教学需要,每学年都有可能修订原来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因此,每年7-8月份,各院系(部)应将新学年各年级所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汇总后提交教务处审校汇编。

第十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后,每学期根据校历安排执行专业教学计划。校历由教务处负责编制,经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每学期专业教学计划,开课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年度教学计划编制。各院系(部)应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确定教材,按时报送教务处,以便征订教材、下达教学任务书和编制课程表。

第十九条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由教务处依据学期开课计划和各院系(部)确定的任课教师进行编制,于开课学期开学前一周下发。课程表一旦公布,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调整,确有需要调整的,须由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教研室、院系(部)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第二十条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提交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撰写备课笔记或设计教案。教案应按教务处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本次课的课题、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具、作业内容和要求、课后小结等。教案应适时提交有关院系(部)检查并妥善留存,以备抽查。

第四章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必须持教材、授课计划、备课笔记或教案上课。教师要遵循教书育人、因材施教的原则,采用符合高职教育规律的启发式、讨论式、任务型、模块化、项目化等多种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教书育人,把行为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融汇于教学全过程,把传授知识、开发智力、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等诸方面统一起来,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实践教学环节是高职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和考核办法要规范,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实践教学标准或实践教学大纲,严格实施,保障质量。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实践报告(毕业设计)是学生毕业前进行综合实践训练和模拟从业训练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选题应注重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教学部门应按照我校《毕业实践报告(毕业设计)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指导、组织和检查工作。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命题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尽量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身份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试卷尽量实行流水阅卷。教师要根据要求填写试卷分析表、授课手册,对课程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反思。教研室、院系(部)及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各院系(部)负责按照要求将学期考试试卷装订、归档。

第二十六条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组织在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职能。教务处协助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定期召开由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讨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院系(部)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了解情况,布置工作,总结和交流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研室应按学期初制订的“教研室工作计划”,****备课、公开教学、教学改革等活动,组织政治与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第二十七条  教学部门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建立教学信息员制度。各院系(部)和教务处应会同教学督导召开学生座谈会或通过学生信息员了解教学信息,加强对教学的督导与管理,及时反馈教学信息,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八条  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及组织管理工作要有计划、多形式地组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辅导答疑要有耐心,选修课程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安排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

第二十九条教学部门应协助学籍管理部门依据《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学籍管理,建立健全电子学籍档案,做到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要协助建立严格的学期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等各类活动,维护学校学籍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在注册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推进学年制、学分制和其他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改革。

第三十条  教学资源管理。教务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教学设施(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图书馆、阅览室、体育运动场馆等)、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合理配置、规划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现有设施与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需要,最大限度发挥校内教学资源效益;积极开发、合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需要,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多功能教室。

第三十一条  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和院系(部)应安排专人负责,按年度分类管理、编目造册及归档;积极推行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建立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五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教学质量管理由教务处、督导办和各院系(部)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制订科学的、可操作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方案,教学部门每学期都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网上测评,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教学质量检查考核由教务处会同督导办、各院系(部)组织实施,评教结果汇总分析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建立日常教学检查和阶段性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坚持教学日志制度,教师上课时在班级教学日志上签字。每学期进行一次网上评学活动,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评估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听课制度。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督导办成员、教务处处长、院系(部)教学管理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均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提高教学质量;院系(部)与教研室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三十六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要会同学生处和各院系(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并及时向教师个人或所在院系(部)反馈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各院系(部)和教务处要加强与社会用人部门的联系,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质量信息监测反馈制度,定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认真抓好教学全过程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工作督导组织作用,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及时提供教学信息。督促教学部门把好招生质量关,以提供必要的教学保障,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有利的保障。

第六章  师资队伍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及各院系(部)应根据已经核定的教师编制,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四十条  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对新教师进行岗前培训,要有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要为每一位新教师指定指导教师,实行培养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度;教学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社会实践和业务进修鼓励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注意选拔和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院系(部)要根据专业特点及教学需要,从企事业单位选聘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又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为**教师,**教师承担专业课、实习实训指导等方面的教学任务。建立高水平的**教师人才库和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制订关于**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惩和职称聘任的依据。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取消教师聘任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制订各种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设立优秀教师奖和教研成果奖等,向教学第一线优秀教师倾斜,要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提高教学第一线教师的待遇和地位;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按完成定额工作量多少及职称情况发放课时费。

第七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四十四条专业建设。根据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有关专业设置的指导意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技术领域或职业岗位(群)实际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灵活设置和调整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专业设置情况,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积极发挥行业企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专业教学标准建设。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与专业技能大赛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要重视专业教学改革,积极开展专业改革试点,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教学工作及其管理全面改革。要增加专业建设投入,确保必要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努力形成专业特色。

第四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校要依据所设专业的实际需要,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全面规划,逐步实施。实训要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相一致,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积极探索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要特别重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与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产学合作机制。要完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体育设施建设。体育场地和器材是保证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条件,运动场地及器材设备必须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体育场地及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维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重点是教学内容的整体优化和整合,要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重组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手段改革相结合,注重教学过程的实践性、职业性、开放性。要加强重点、特色课程建设。要推进技能型课程开发工作,要开展课程信息化教学改革,积极推进精品课程、慕课课程资源建设、使用与共享。

第四十八条  教材建设。基础理论课教材的选用既要注意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鼓励选用通用教材和国家优秀教材;特色课程或专业课程可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校企合作编写特色教材或讲义。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特别要鼓励教师使用声像视听教材。要注意改革完善教材征订与发放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图书资料建设。学校应加快图文信息化建设,健全图文管理制度。图书文献资料数量及阅览设施要能满足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及研究的需要;加快电子阅览室建设,并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  教育现代化建设。学校应重视引进和发展现代化教育技术,积极建设数字校园,升级改造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等现代教学设施,加强对现代信息化教育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应用,加速实现教学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以提高整体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学风建设。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环境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抓好教师严谨的治学作风以及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建设,形成良好的学风。结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特点,鼓励学生学习职业技能及相关知识,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注意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吃苦耐劳精神、创业精神。注重诚信教育,重视考风考纪的教育,杜绝****行为。把学校的德育工作和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五十二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各种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完备的教学基本文件,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十三条  教学管理与教学理论研究。学校的教学管理必须以正确的教育理论为指导,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理论研究为基础。把教学管理作为教育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学管理的一些重点课题进行立项研究。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与国内外、校际以及校企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与高等职业院校、其他高等学校之间教学管理的横向联系与交流,广泛学习和借鉴一切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优化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方法,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历史记载。既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后续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订教学类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各院系(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五十六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档案室负责全校教学档案的归档验收和管理工作;教务处、督导办、各院系(部)要指定专人兼任档案管理员,按教学类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归档、利用和统计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五十七条  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信息资源作用,为学校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版)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