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9-08-15   浏览次数:10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皖商院发〔20179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专科(三年制高职,含五年制后两年)在校学生和经国家统一招生已被录取我院,但尚未取得学籍的三年制高职新生(初中专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成员由校学生处、教务处、法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可吸收或

 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二)对学校做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五)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四条处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处理决定有异议时,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

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

出的理决(复诉书当载下列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


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

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

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按第五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

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学校布告栏内或网站上公告。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提出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