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9-08-15   浏览次数:10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皖商院发〔20179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41 合我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

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经教育后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照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以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以治安扣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学生不得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第十条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按司法部门处罚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标的价值在200 元以下(不含2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作标的200 上(200 400

下(不含4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作标的400 上(400 800

下(不含8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标的在800 元以上(含800 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经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定其行为为撬盗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团伙作案(偷窃、诈骗钱物等),对为首者从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威胁、恐吓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事件,造成人身、心理伤害的,主谋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应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提供打架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对提供打架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打架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违纪处分、毕业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

 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人致伤者,一律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营养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三)以上违纪行为若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第十二条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赌博(赌资不论多少)或为

赌博提供条件、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书、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伪造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

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气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和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因酗酒就医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七条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教、寝室私用电热品、乱拉电线,使用明火器具(煤炉、酒精炉、蜡烛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

 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动用教学楼、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教室、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须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得晚归,禁止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习、实训、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八)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包括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图书、杂志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 元以下(不含

50 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

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 元以上(含50 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及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10 学时至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 学时至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 学时至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 学时至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 学时以上者,视情节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 次可作为旷课1 学时计;

(七)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 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育课等活动

(除正常上课外其他一切活动酌情折成课时)者,按每天6 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并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学业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

,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

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计为0 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中(或课程结束)、期末考试(考查)、补考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第二十二条记过及以下处分期限为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

期限为12 个月。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无违纪表现,

 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做出处分决定的

部门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期限未满,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待处分期满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各类表彰及奖励资格,但申请国家助学金等各类资助资格不受影响。

第三章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理行政职能部门为校学生处,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院系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处分(决定书行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院系行文下发,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处理意见做出决定,由学生处行文下发;

(三)给予学生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根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行文下发。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违纪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院系要认真审核,主要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

 (三)院系处理意见;

 (四)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及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以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处分原则上不可以撤除,但可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并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后两年)的管理,中专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2011 9 1 日起执行)修订而成,自2017 9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