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9-08-15   浏览次数:10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皖商院发〔201767 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推进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 号令),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试行学分制的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计量学生学习份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旨在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全校各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充分协调,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三年制、五年制、“32”各专业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籍

第三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为规定学制后2 年。

第四条学生提前毕业:凡能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经所在院系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批,列入提前毕业计划。

提前毕业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结业证书,达到规定学制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推迟毕业: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成绩不合格等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修满学分的学生,应推迟毕业。推迟毕业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方可正式毕业。

第六条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执行留级制度,以前有关留级的制度全部废止。

第七条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或转专业后相关课程可进行学分转换。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各专业总学分由课程学分和素质学分构成,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开设的课程,必修课程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65%-70%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学分占选修课总学分的一半以上。

3.素质学分:总学分为10 学分。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大学生素质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学分标准:原则上周学时2 学时的课程计2 学分,周学时4

学时的课程4 学分。集中实践类课程,每周1 学分《思

道德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创业基础》《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劳育课》《顶岗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确定学分。

第十条建立学生自主选课制。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的志趣和特长,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逐步推行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和授课教师的制度。通过课程展示等方法,使学生提前了解课程和授课教师,进而选择修习课程以获得学分。逐步建立根据选课学生数量确定课时津贴的竞争机制,引导教师自觉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原则上,全日制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总学 分为140150 学分,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总学分为220230 学分,“3+2”学生转段录取后高职阶段获得的总学分为80

90 学分。


第四章课程选修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程,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课程。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学期开课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继课程。

2.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办理。学生确定所选课程后,必须到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登记,教务

 处在期末公布选修结果。

3.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予参加考试,不予记载该课程学分。


第五章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对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已通过自学等途径习得,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修习的,可申请免修。

1.凡要求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免修。

2.思想政治理论课、国防教育、劳育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类课程等不得申请免修。

3.因病或其原因不能常修《体与健》 课级以医院系和务处批后可免

4.免修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可以参加学分转换和学分积累的除外。

第六章学分转换

第十四条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办理学分转换。具体细则由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结合专业培养要求确定。

1.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奖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相关课程学分转


换。

2.持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规定的资格准入证


书,国家级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等,其所获合格证书的课程与

 学校所开设课程相同或相似,且能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经审查

合格者。

3.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相同层次学历者,其所选学的课程与原学过的课程相同,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查合格者。

4.学生参加专升本等学历提升考试,考试合格课程可在毕业学期申请办理相关课程学分转换。

5.学生参加境外交流学习或实习,所修课程可申请办理相关课程学分转换。

6.参加自主创业、创业实践、创业培训活动的学生,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办理相关课程学分转换。

学分转换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院系、有关部门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章课程重修

第十五条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

1.所修的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合格的学生。

2.无故旷考或考试违纪、不予参加补考的学生。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需继续选修。第十六条重修课程教学形式规定如下:1.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并根据重修学生人数进行教学安排。

重修学生达30 人以上的课程,可由课程所在院系组建重修学习班,采用集中面授方式开课。面授课时一般按该课程计划学

时的3050%安排。

重修学生少于30 人的课程,其重修原则上采取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和考核的形式进行。

2.实践性环节的重修形式可采取集中辅导进行,其辅导课时不少于该环节计划周数(课时)的30%。若个别实践性环节无法在本年度安排重修,可安排在延长学年内进行重修。

第十七条重修课程安排如下:1.学生提交重修申请,各院系对学生重修资格进行审查后报

教务处。

2.教务处拟定全校重修课程总体安排并向相关院系(部)下达教学任务(重修课程)。

3.各院系(部)接到教学任务(重修课程)后,根据需要按时落实教学指导教师,并根据重修课程特点、重修课时、重修学生基础状况及校历妥善安排重修课程,确保重修课程教学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归档:1.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训、

课程阶段考核等环节。经授课(指导)教师确定后,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凡请假、旷课超过1/3 课时者不允许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2.重修课程必须在教务处安排的时限内完成。考查课程由授课教师在授课时间内完成考查;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3.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后,经考核后成绩一律按实际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并取得规定学分。重修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应继

 续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课程重修的其它规定:1.学生重修课程应在所学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对重

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再重修一次。在学制年限内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2 次。

2.学生在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经2 次重修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发给结业证书。

3.结业学生可申请在延长学年重修不合格课程,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后,结业证书可换发毕业证。

第八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1.分考和考两种“百”和“等

2.逐步推行教考分离,主要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制,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

3.以考证代考核的课程,可替代相应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17 级学生开始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中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