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9-08-15   浏览次数:10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皖商院人〔2017〕2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 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规范、统一、有效地做好聘用人员 的招聘及管理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招聘的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 工勤人员(技术工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聘用人员为非占编聘用。聘用人员一律 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 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学院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聘工作机构,由学院领导、人事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学院招聘人员面向社会,首先公布确定的岗位和相 应的条件方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报名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专任教师年龄一 般在 35 周岁以下,其他岗位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特殊专业 人才和特殊岗位专家型教师,或其他专业技能岗位所急需的,年 龄、学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放宽的应聘人员,不得超过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和专业条件 1、应聘专任教师岗位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

 制本科以上学历。 2、其他系列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或

 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其中专职辅导员、教 学系部秘书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专职辅导员必须为 中共党员;

 3、工勤岗位(技工岗位)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 具备本岗位专业技能,要有与岗位相关的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九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招聘岗位计划数、岗位职

 责和管理办法,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依据学院确定的各部门核岗定编情况,核定

 部门招聘岗位计划;如确因部门职能变动需增加编制的,应经院 长办公会重新核编。

 3、组织人事处制定招聘计划,提请院党委会研究,主要内 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 用的招聘方式等。

 4、招聘计划一般一年拟定 1-2 次,一般在寒暑假开始前一

 个月进行。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学院的情况简介、 招聘的岗位、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 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用人部门 及相关部门配合,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 件的人员。

 (四)考试、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成立招考评委 小组(人员一般由组织人事处、用人单位、纪委、宏观行政管理 部门、机关专业人员等组成,人数应不少于 5 人),对应聘人员 进行考试、考核。考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可采取笔试、面试(含试讲、技能 考核)等多种形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 力测试。

 (五)体检和考核。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除要按照学院 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提供健康证明外,学院有关部门还 要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 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六)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

 (七)公示招聘结果。在学院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 5~7 日。

 (八)办理聘用手续。填写《聘用人员上岗登记表》,学院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工作任务、职责、聘 期待遇以及聘用期限等。聘用合同经院长签字、盖学院公章后生 效。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条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为 1—3 个月。

 (二)用人部门通过试用期考察聘用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实际 工作能力、业务能力,进行二次双向选择。

 (三)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由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 行认真考核,提出考核书面意见。对试用合格者由组织人事处报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组织人事处办理相 关社会保险。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一条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院领导 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院组织人事、 财务、监察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 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 避。

 第十二条学院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 公开,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学院聘用岗位划分

 第十三条学院聘用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 员岗位;管理岗位;技工岗位。

 (一)专任教师岗位:指教学、教辅部门专职从事教学工作 的岗位,如专业课教师、基础课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指教辅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中从 事专业技术管理的岗位。如网络技术中心、图书馆、档案、财务、 审计、医务、基建等岗位。

 (三)管理岗位:指学院各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岗位。

 1、学院教学系部、继续教育中心管理人员。指协助系部从 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务助理、政务助理 和专职辅导员)。

 2、学院处室一般管理人员。指协助学院处室从事教学管理、 学生管理、就业管理、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四)技工岗位: 技工岗位。指行政和后勤部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技术含量

 的岗位,如汽车驾驶员等。

 第四章聘用人员有关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项目及标准 1.基本工资

 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标准,设立岗位 工资、薪级工资项目。根据聘用岗位的分类情况(管理类、专业 技术类、工勤类),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参照皖政办〔2016〕 68 号文件执行。

 新聘用人员执行一年的初期工资。如管理类秘书岗位、本科 毕业,初期基本工资 1610 元;初期期满考核合格定管理九级岗

 位,岗位工资标准为 1490 元,薪级工资标准为 7 级 369 元。专业

 技术类教师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期基本工资 1960 元;初

 期期满考核合格定专技十二级岗位,岗位工资标准为 1490 元,

 薪级工资标准为 11 级 513 元。驾驶员初期基本工资 1310 元;初

 期期满考核合格定工勤技术工四级岗位,岗位工资标准为 1450

 元,薪级工资标准为 4 级 248 元。现有聘用人员工资核定转换时, 薪级工资的确定以校龄为依据。每年年度考核合格,薪级工资调 增一级。

 2.岗级工资

 参照校内分配制度,设立岗级工资项目。岗级工资月基数及 系数与在编人员一致。岗级工资月基数为 1650 元/月。硕士研究 生初期岗级工资系数为 1.1,初期期满岗级工资系数为 1.2;本 科初期岗级工资系数为 0.7,初期期满岗级工资系数为 1.1;大 专初期岗级工资系数为 0.5,初期期满岗级工资系数为 1.0;驾 驶员初期岗级工资系数为 0.5,初期期满岗级工资系数为 1.0; 在岗级工资总额内拿出 500 元,作为月绩效,经考核后发放。

 月考核低于 80 分的,月绩效相应扣发。聘用教师因无岗级工资,

 其月绩效单独设立,标准为 400 元。 3.课时费

 聘用人员课时费根据我院在编人员课时费标准执行。 4.公积金

 校龄达 2 年的聘用人员享有公积金待遇。公积金基数以岗位 工资、薪级工资、岗级工资、课时费(教师)、月绩效项目合计 计算,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10%。个人应缴公积金部分也由学校承 担,在工资表“其他”项中体现。

 5.特殊补贴 因岗位的特殊性,辅导员、驾驶员享有通讯补贴,标准分别

 为 50 元/月、30 元/月。

 (二)福利待遇 1.年终奖福利

 年终由各处室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组织人事处按考核结 果,按以下标准发放年终奖。

等级

条件和要求

奖金额(元)

一等奖

校龄满 1年,考核优秀

3500

二等奖

校龄满 1年,考核良好

3000

三等奖

校龄满 1年,考核合格

2100


四等奖

校龄满半年,考核合格

1200

五等奖

校龄不满半年,考核合格

800

 2.保险 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保险。

 上述岗位中的聘用人员,如符合社会保险规定中无需办理保险的 情形,双方协商,可以适当考虑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五条其他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其他福利待遇比照在编职工执行,具体有:

 (一)评优与奖励。聘用人员享有与在编职工同等评优的权 利,享有等额的奖励标准。

 (二)享有组织发展、工会、参与学校各类活动等相关权利。 在试用期满后,享有与在编职工同等的工会福利待遇,同时按要 求缴纳工会会费。

 (三)借阅图书和领取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 可办理借款、报销、借阅资料和领取必要的办公用品。

 (四)培训、进修和职称评聘。学院鼓励聘用的专任教师和 教辅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学院可根 据实际情况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学院可按相关规定及学院实 际情况办理聘用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五)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生育、因公负伤、致伤或死亡的, 按有关政策办理。

 学院将不定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考社会工资水平, 结合我院实际,对聘用人员工资进行调整,以充分调动聘用人员 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共同配合,对聘用人员进 行考核;共同承担对聘用人员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考核与奖励 1、考核:聘用人员参加所在部门学期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

 组织人事处和用人部门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综合量 化考评,确定考核等次,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考核时间:试聘期考核按规定时间进行;续聘考核一年一次, 和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2、考核奖励。在学期和年终考核中,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的 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聘期内,聘用人员不得自行转换部门和岗位,确 需调整的,按照学院调动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个人档案一律由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

 理。

 第二十条聘约、续聘、解聘和辞聘

 (一)聘约。 聘用合同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二)续聘。 1、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2、聘用人员须在劳动合同终止前 3 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

 3、考核为续聘依据。部门对聘用人员要进行学期和年度考

 核。经考核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续聘。经部门考核为“不合格” 等次的,由部门和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证实后,不予续聘。因工 作需要续聘的,由用人部门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意见,与拟续聘 人员名单及应聘人员本人报告一并送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在 报院党委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三)解聘。 1、对合同即将到期的不再续聘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提前 1

 -2 个月书面报告分管院长、院长,经研究批准后,学院组织人

 事处办理离院手续,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此聘用人员。 2、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解除

 聘用合同:

 1)聘期内查实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者,或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试用期或聘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试用期或聘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

 的;

 4)损害学院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造成极坏影响的; 5)工作屡次失误,发生责任事故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因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8)用人单位因改革或岗位设置变动,须清退用工的。

 9)合同期满的。

 10)《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解除聘约的情况。 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中止解聘: 1)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上述解聘条款情况的;

 2)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中止聘约的情况。

 (四)辞聘。 1、聘用者因个人正当原因提出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

 部门报告,所在部门报告分管院长、院长,经批准后及时办理交 接,并报告组织人事处办理辞聘离院手续。

 2、聘用人员不按正常手续辞聘,擅离职守者,学院做出除 名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 任命的人员,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要符合“定 编、定岗、定职责、定条件、定系数”的“五定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及某些个别岗位人 员,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等由学院另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聘用工勤人员(技术工人)将逐步消化归 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物业或后勤服务公司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学院已

 下发的关于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 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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