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皖商院人〔2017〕2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 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规范、统一、有效地做好聘用人员 的招聘及管理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招聘的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 工勤人员(技术工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聘用人员为非占编聘用。聘用人员一律 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 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学院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聘工作机构,由学院领导、人事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学院招聘人员面向社会,首先公布确定的岗位和相 应的条件方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报名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专任教师年龄一 般在 35 周岁以下,其他岗位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特殊专业 人才和特殊岗位专家型教师,或其他专业技能岗位所急需的,年 龄、学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放宽的应聘人员,不得超过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和专业条件 1、应聘专任教师岗位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
制本科以上学历。 2、其他系列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或
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其中专职辅导员、教 学系部秘书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专职辅导员必须为 中共党员;
3、工勤岗位(技工岗位)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 具备本岗位专业技能,要有与岗位相关的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九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招聘岗位计划数、岗位职
责和管理办法,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依据学院确定的各部门核岗定编情况,核定
部门招聘岗位计划;如确因部门职能变动需增加编制的,应经院 长办公会重新核编。
3、组织人事处制定招聘计划,提请院党委会研究,主要内 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 用的招聘方式等。
4、招聘计划一般一年拟定 1-2 次,一般在寒暑假开始前一
个月进行。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学院的情况简介、 招聘的岗位、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 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用人部门 及相关部门配合,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 件的人员。
(四)考试、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成立招考评委 小组(人员一般由组织人事处、用人单位、纪委、宏观行政管理 部门、机关专业人员等组成,人数应不少于 5 人),对应聘人员 进行考试、考核。考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可采取笔试、面试(含试讲、技能 考核)等多种形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 力测试。
(五)体检和考核。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除要按照学院 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提供健康证明外,学院有关部门还 要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 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六)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
(七)公示招聘结果。在学院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 5~7 日。
(八)办理聘用手续。填写《聘用人员上岗登记表》,学院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工作任务、职责、聘 期待遇以及聘用期限等。聘用合同经院长签字、盖学院公章后生 效。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条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为 1—3 个月。
(二)用人部门通过试用期考察聘用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实际 工作能力、业务能力,进行二次双向选择。
(三)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由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 行认真考核,提出考核书面意见。对试用合格者由组织人事处报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组织人事处办理相 关社会保险。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一条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院领导 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院组织人事、 财务、监察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 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 避。
第十二条学院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 公开,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学院聘用岗位划分
第十三条学院聘用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 员岗位;管理岗位;技工岗位。
(一)专任教师岗位:指教学、教辅部门专职从事教学工作 的岗位,如专业课教师、基础课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指教辅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中从 事专业技术管理的岗位。如网络技术中心、图书馆、档案、财务、 审计、医务、基建等岗位。
(三)管理岗位:指学院各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岗位。
1、学院教学系部、继续教育中心管理人员。指协助系部从 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务助理、政务助理 和专职辅导员)。
2、学院处室一般管理人员。指协助学院处室从事教学管理、 学生管理、就业管理、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四)技工岗位: 技工岗位。指行政和后勤部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技术含量
的岗位,如汽车驾驶员等。
第四章聘用人员有关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项目及标准 1.基本工资
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标准,设立岗位 工资、薪级工资项目。根据聘用岗位的分类情况(管理类、专业 技术类、工勤类),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参照皖政办〔2016〕 68 号文件执行。
新聘用人员执行一年的初期工资。如管理类秘书岗位、本科 毕业,初期基本工资 1610 元;初期期满考核合格定管理九级岗
位,岗位工资标准为 1490 元,薪级工资标准为 7 级 369 元。专业
技术类教师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期基本工资 1960 元;初
期期满考核合格定专技十二级岗位,岗位工资标准为 1490 元,
薪级工资标准为 11 级 513 元。驾驶员初期基本工资 1310 元;初
期期满考核合格定工勤技术工四级岗位,岗位工资标准为 1450
元,薪级工资标准为 4 级 248 元。现有聘用人员工资核定转换时, 薪级工资的确定以校龄为依据。每年年度考核合格,薪级工资调 增一级。
2.岗级工资
参照校内分配制度,设立岗级工资项目。岗级工资月基数及 系数与在编人员一致。岗级工资月基数为 1650 元/月。硕士研究 生初期岗级工资系数为 1.1,初期期满岗级工资系数为 1.2;本 科初期岗级工资系数为 0.7,初期期满岗级工资系数为 1.1;大 专初期岗级工资系数为 0.5,初期期满岗级工资系数为 1.0;驾 驶员初期岗级工资系数为 0.5,初期期满岗级工资系数为 1.0; 在岗级工资总额内拿出 500 元,作为月绩效,经考核后发放。
月考核低于 80 分的,月绩效相应扣发。聘用教师因无岗级工资,
其月绩效单独设立,标准为 400 元。 3.课时费
聘用人员课时费根据我院在编人员课时费标准执行。 4.公积金
校龄达 2 年的聘用人员享有公积金待遇。公积金基数以岗位 工资、薪级工资、岗级工资、课时费(教师)、月绩效项目合计 计算,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10%。个人应缴公积金部分也由学校承 担,在工资表“其他”项中体现。
5.特殊补贴 因岗位的特殊性,辅导员、驾驶员享有通讯补贴,标准分别
为 50 元/月、30 元/月。
(二)福利待遇 1.年终奖福利
年终由各处室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组织人事处按考核结 果,按以下标准发放年终奖。
等级 | 条件和要求 | 奖金额(元) |
一等奖 | 校龄满 1年,考核优秀 | 3500 |
二等奖 | 校龄满 1年,考核良好 | 3000 |
三等奖 | 校龄满 1年,考核合格 | 2100 |
四等奖 | 校龄满半年,考核合格 | 1200 |
五等奖 | 校龄不满半年,考核合格 | 800 |
2.保险 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保险。
上述岗位中的聘用人员,如符合社会保险规定中无需办理保险的 情形,双方协商,可以适当考虑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五条其他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其他福利待遇比照在编职工执行,具体有:
(一)评优与奖励。聘用人员享有与在编职工同等评优的权 利,享有等额的奖励标准。
(二)享有组织发展、工会、参与学校各类活动等相关权利。 在试用期满后,享有与在编职工同等的工会福利待遇,同时按要 求缴纳工会会费。
(三)借阅图书和领取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 可办理借款、报销、借阅资料和领取必要的办公用品。
(四)培训、进修和职称评聘。学院鼓励聘用的专任教师和 教辅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学院可根 据实际情况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学院可按相关规定及学院实 际情况办理聘用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五)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生育、因公负伤、致伤或死亡的, 按有关政策办理。
学院将不定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考社会工资水平, 结合我院实际,对聘用人员工资进行调整,以充分调动聘用人员 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共同配合,对聘用人员进 行考核;共同承担对聘用人员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考核与奖励 1、考核:聘用人员参加所在部门学期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
组织人事处和用人部门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综合量 化考评,确定考核等次,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考核时间:试聘期考核按规定时间进行;续聘考核一年一次, 和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2、考核奖励。在学期和年终考核中,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的 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聘期内,聘用人员不得自行转换部门和岗位,确 需调整的,按照学院调动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个人档案一律由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
理。
第二十条聘约、续聘、解聘和辞聘
(一)聘约。 聘用合同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二)续聘。 1、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2、聘用人员须在劳动合同终止前 3 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
3、考核为续聘依据。部门对聘用人员要进行学期和年度考
核。经考核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续聘。经部门考核为“不合格” 等次的,由部门和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证实后,不予续聘。因工 作需要续聘的,由用人部门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意见,与拟续聘 人员名单及应聘人员本人报告一并送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在 报院党委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三)解聘。 1、对合同即将到期的不再续聘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提前 1
-2 个月书面报告分管院长、院长,经研究批准后,学院组织人
事处办理离院手续,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此聘用人员。 2、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解除
聘用合同:
1)聘期内查实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者,或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试用期或聘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试用期或聘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
的;
4)损害学院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造成极坏影响的; 5)工作屡次失误,发生责任事故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因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8)用人单位因改革或岗位设置变动,须清退用工的。
9)合同期满的。
10)《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解除聘约的情况。 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中止解聘: 1)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上述解聘条款情况的;
2)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中止聘约的情况。
(四)辞聘。 1、聘用者因个人正当原因提出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
部门报告,所在部门报告分管院长、院长,经批准后及时办理交 接,并报告组织人事处办理辞聘离院手续。
2、聘用人员不按正常手续辞聘,擅离职守者,学院做出除 名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 任命的人员,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要符合“定 编、定岗、定职责、定条件、定系数”的“五定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及某些个别岗位人 员,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等由学院另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聘用工勤人员(技术工人)将逐步消化归 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物业或后勤服务公司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学院已
下发的关于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 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