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是有我校职工作为评委参与评标的招标采购项目,需在评标结束后2日内,将项目的评分细则和评分结果报至纪检监察室;
二、如我校职工评分结果出现异常情况,评委需向纪检监察室提供评分依据和书面说明;
三、纪检监察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分结果开展督查,如发现违规操作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为加强项目方案编制的严肃性、规范性,编制项目招标方案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本规定由中共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解释,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