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行为,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的发放坚持项目、标准、程序既定,发放结果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职工以及其他在我校领取劳务费人员。
第二章 劳务费发放的标准
第四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是指职工完成所聘岗位职责之外其他工作任务所发放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在工作日内的,该部门参与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劳务费;在校职工参加学科专业内正常的学术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学校统一调整变动工作内容和时间,但安排时间调休的不得发放劳务费;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职工在其纵向科研课题项目内不得发放劳务费。
第六条 学校邀请的校外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学校课程安排和各类协议约定的讲座等除外: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身份参加的评审活动、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劳务费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教学计划安排的不予发放劳务费。
第八条校内教职工参加所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外有关活动的劳务费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学校承接的各类培训(教学计划外),工作日内的不得超过学校标准课时费的1.5倍,工作日外的不得超过学校标
准课时费的2倍,且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十条临时任务雇用的钟点工支付的劳务费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的有偿劳务(教学计划外),统一由学生处归口办理,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安排,纳入助学金支出,根据工作量不同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元。
第十二条 校报专家评审费为 100元/篇,专家终审劳务费为200元/期。校内各种报刊和对外发行的正刊不得发放编审、校对等劳务费。
第十三条 机关行政处室内部特殊岗位或重点工作处理的加班劳务费,实行加班申报审批备案制度,由组织人事处结合考勤记录及备案情况按有关岗级标准纳入工资发放。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临时性加班,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由组织人事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支付劳务费前,应落实劳务费支出来源。在未落实劳务费支出来源情况下擅自决定用工的,学校一律
不予支付劳务费。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劳务费发放按以下流程办理:由主办部门申请,从部门相应经费中开支,按规定的经费报
销程序审批。校外人员劳务费由财务处实时支付。校内在职(含聘用)人员劳务费,纳入财政一体化系统集中支付的,可以折算成课时的,由教务处在事前预算批准金额内折算成课时纳入课时费发放,不可折算成课时的,由组织人事处按加班劳务费发放;通过其他渠道支付的,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学生劳务费统一由学生处汇总后送财务处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所有劳务费发放,均须录入学校个人收入有关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人事处和财务处每学期将实际发放的劳务费项目、标准、人员名单和金额,在校内适时进行公布。因保密要求不宜公布的项目信息,经本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不予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学校财务以及校内财务单独核算的部门取得的劳务费,均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对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劳务费的,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作违
纪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