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行为,做好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采购机构、人员及主要职责
第二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采购各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学校采购工作。
(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法人担任。负责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签发学校采购基础性文件,签批或授权他人签发送至校外机构实施采购的业务文件。
(二)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签发学校采购一般性文件,签批校内机构实施采购的业务文件。
(三)招标办主管负责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是承办项目的负责人。具体包括采购计划汇总及申报、需求受理及初审、采购文件编制及送审、组织实施采购、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采购信息公开及采购数据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拟定采购相关制度文件,审核编制
的采购文件和成交情况,对采购工作及数据进行分析总结,提出
改进意见,加强业务指导与督查,统筹做好学校采购工作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中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采购全过程主动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评审情况可以质询,对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反馈,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现象进行处理。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采购活动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行,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审查含有合同条款或其他法律文书的采购文件,参与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项目申报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报批职责范围内的需求计划,落实项目具体联系人或负责人,审核相应的采购文件,参与相应采购项目的实施,负责报签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反馈履约情况,按规定及要求向采购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公开材料。项目属归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申报部门,否则即为需求部门。
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的单一来源采购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或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论证的项目,项目申报部门应按上级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需求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六)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采购资金的支付与核算工作,审定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并上报计划,并将结果反馈给采购管理部门,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
(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涉及资产配置、处置等采购项
目申报及送审文件,参与涉及资产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实施主体
第三条学校采购可以用以下形式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部门自行采购。
第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特殊情形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分散采购的项目及经批准可由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委托代理采购,由学校委托已在省级财政部门登记并与学校签有代理协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采购。
第六条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小于 2万元或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小于5万元的项目(不含按规定需要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统一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项目),实行部门自行采购,由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属于归口管理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汇总后采购或授权需求部门采购。
经批准可以使用上级或学校定点库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在监察或审计部门监督下,自行在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库中抽取。同类性质的项目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使用学校定点库抽取时,累积预算金额必须少于该类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金额标准。
自行采购应体现公平性、竞争性,并做好采购情况记录与信息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除上述以外的所有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采购,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实施采购。特殊情形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八条学校采购可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定点库抽取、网上商城直购和竞价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采购的,均应保留相关业务痕迹。需要信息公开或备案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第九条学校采购如有确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多次自行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集中、统一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服务;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服务;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服务;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服务;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
(六)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因公开招标货物或服务过程中
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
有两家时,需继续向其采购的。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且经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工程。
第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
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学校有项目定点库(须在有效期内)的,可以采用定点库抽取方式采购。学校可以在省级或市级库的基础上,根据定点单位所在区域、质量或服务情况等择优选择一定单位,组建成学校定点库。定点单位如不少于3家,一般应至少抽取3家,在供应商中标项目定点
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少于3家的,
可与其中1家或2家按不高于中标定点库的条件直接成交。学校
定点库可视情况只抽取1家。已抽取的供应商有放弃交易的,可依次选择下一家,全部放弃的,本次抽取作废,另行抽取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项目需要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的,按省级或市级库相应规定抽取,其余按学校采购规定抽取。抽取情况连同其他采购材料在采购项目验收后一并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指定的网上商城交易的项目,通过财政内网申报商城采购计划,待采购任务书下达后,采用网上直购或竞价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直接在网上商城选购或议价选购;超过20万元但不
满100万元的项目,采用多品牌竞价,选择不少于3个品牌商品进行公开竞价,以报价最低者成交,不同品牌的商品价差不超过10%,可以在竞价公告中注明相关需求。网上商城选购商品按性价比、供应商经营范围和信誉及售后服务等就近选择,所选产品必须符合节能、环保及资产配置标准等规定;超出规定的,需将超标资产名称、数量、金额及理由等书面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和资产处及省政府采购监管办同意后,在财政内网平台“网上商城”
的“超标采购”通道申报,待下达商城超标采购任务书方可按商
城采购规则实施采购。鼓励非财政定点采购及部门自行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选择商城直接采购或网上竞价交易。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不复杂、标准较为统一、价格较为透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部门自行采购时可以参照询价方式,本着“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通过要求潜在供应商网上报价、虚拟或实体市场比价等方式确定成交商。可以不发采购或成交公告,但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采购,且要保留相关报价、询价记录等采购资料。需要备案的应按规定将全部材料整理好进行网上备案。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采购方式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下列情形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经批准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的;
(四)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或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十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如系公开招标后转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还须提供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情况、招
标过程中无质疑说明及评委会对招标文件条款合理性(无歧视条
款)的论证意见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还应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非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变更申请内容包括省级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采购机构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机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单一来源采购如需论证,应在单位内部会商前,由申报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学校统一采购的单一来源项目,如需论证,专业人员不得为项目申报部门人员。具体论证要求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如需变更方式,应由项目申报部门将变更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政府采购项目如需变更方式,按上述要求履行
校内审批后,定期归集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揽子报批,时间
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
第二十条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将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首页上公示。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的,还应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
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五章 采购流程、时限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采购一般包括以下流程:需求汇总与审核、预算编制与计划申报、需求或方案论证(如有必要)、采购发起与实施、签订采购合同、项目验收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预算编制开始时,各部门应将需求信
息分类汇总至归口管理部门,由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相关标
准、规定对需求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后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按工程、货物、服务分类细化采购项目并编制采购计划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将其按政府集中采购与非政府集中采购分类整理,将其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每年的4月至6月报财务管理部门,由其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所有采购项目开始前,应作必要的市场调查或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需求,并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项目申报部门填写《采购项目申报表》后,报预算管理部门及相关校领导审批。严禁未批先购。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批准的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实
施:
(一)可以由部门自行采购的,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1.留存已报批的《采购项目申报表》,按学校自行采购有关
规定组织采购,填写《采购情况记录单》,做好信息记录。 2.与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有必要)。2万元以上或对维
修、售后有较高要求的项目应签订合同或协议。3.组织采购项目验收。验收一般应不少于3人,如涉及固定
资产入库,应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否则不予办理入库和报销。4.网上备案。采购实施部门在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
采购项目申报表、采购情况记录单、采购合同(如有)、验收报告、报价单等采购材料整理好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单项或批量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备案,其他项目可
自行选择是否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采购项目,财务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销手续。采购项目经办人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5.办理财务报销或支付。已备案的采购项目可从网上备案系统自行打印备案确认记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二)不属于部门自行采购范围的项目,申报部门将报批后的《采购项目申报表》连同其他采购前期材料(含项目需求表、会议纪要、论证报告等)一并交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受理后按规定选择采购形式和实施方式。
1.应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向财务管理部门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待采购任务书下达至省政府采购中心。一般需要7-15个工作日。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无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需求文件初审。招标采购办公室对申报部门按规定提供的完整需求文件进行初审,对其中涉及到供应商资格、采购方式及评审方法等内容作合规性检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的还应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有问题的,提出建议后,由申报部门进行修改。一般需要 2个工作日。
3.编制采购文件并送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的项目,与相应机构取得联系后,将需求文件送其审核(必要时要组织论证)。由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后返回给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将采购文件交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审
查、确认和签发。此过程一般至少需要10个工作日。属于学校
统一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编制采购文件并送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查、确认和签发。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送审的采购文件加盖招标采购办公室骑缝章。此过程一般需要3至5个工作日。
4.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办公室实施的项目,由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可以同时提供采购文件。其他校外机构实施的项目,由其在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媒体上发布。省级分散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及省级单一来源公示项目应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在外部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学校网站应予以转载。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项目,从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属于竞争性磋商的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
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组织评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其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属于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项目属性单一,技术不复杂的,可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校内或校外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评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可
按规定抽取或选派专家,亦可安排场外监督人员。重大项目评审
情况应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他项目评审人员由项目申报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实施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小组应根据评审情况,按照不同的评审办法要求,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或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书面记录相关情况。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
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
高、畸低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向上级报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评审流程及其监督管理和特殊情况处理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6.定标公示。招标采购办公室将评审情况、成交结果报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相关校领导签批后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政府集中采购及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由采购实施机构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学校网站予以转载。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
(成交)人发中标(成交)通知书。上级指定的项目应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相关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但前期已在采购公告时发布的,可不再发。
7.签约履约。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或成交结果公示期满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向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后,还应在财政内网标记采购任务书完成。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
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签合同须在该项目采购任务书未标记完成前且采购任务书金额足够,经省财政厅企业处和采购监管办同意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补充合同并录入财政系统。非政府采购合同如需追加,应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并在原合同履行期间且追加后的该项目总计金额必须少于该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金额标准,并按合同管理程序报批,自补充合同签订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报学校审计(法务)、财务管理、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相关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如有必要应报省财政厅同意。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提交保证金的,其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且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取消资格。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
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出现下列情形不予退还: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8.验收支付。项目履约完成后,项目申报部门在中标(成交)
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项目申报部门组织人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方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求简单、技术单一、标准统用的项目不少于2人,
其他应不少于3人。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成立由技术、财会、法律(审计)、纪检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必要时要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涉及资产的,应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加强过程管控。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填写《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其他项目填写《学校分散采购项目验收及履约反馈表》(涉及资产购置可用《资产验收单》、涉及低值品或服务可用《低值品或服务采购验收明细清单》),项目申报部门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提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另有约定时间的除外)。申请支付时需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验收报告和合同等材料。工程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设备和材料的验收证明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拨款时需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合同等材料。
9.资料归档。采购项目办结之后20日内,招标采购办公室将该项目的采购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采购资料包括采购项目申报表、信息审查表、采购文件、采购情况记录、响应文件、评审报
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
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相关纸质材料或电子资料光盘每学期结束后移交学校档案室。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五条 采购情况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除应急采购外,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每年6
月15日至30日及12月15日至31日,暂停受理新的采购项目。
6月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及上半年采购数据统计、分析、通报及档案归集、整理时间;12月为当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下一年预算调整及计划汇总申报以及下半年采购数据统计、分析、通报和档案、整理归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采购活动中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各种风险。
(一)需求编制与论证项目申报部门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费预算标准、资
产配置标准和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等确定采购标准,在充分调研市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编制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采购需求征集相关专家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意见。项目申报
部门应当对需求参数的科学性及预算价格的合理性等作必要的
核查,有归口管理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参与审核。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需要论证的必须提交论证报告。
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工作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组织,由其承担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约相关。如要求检测报告和相关证书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采购需求编制的原则、包含的内容、论证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程序与要求等按上级财政部门对采购需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审核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
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企业注册地、本地分支机构等;
8.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及成立或经营年限等;
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
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供应商资格由项目申报部门确定,招标采购办公室进行初审,采购实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三)评审标准的确立项目申报部门在提交采购需求文件中应包含评审标准的说
明。评审标准中应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1.有效最低价法。即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使用有效最低价法。建
设工程项目评审中有效最低价并不是“低价有效”,其包含规范
性评审法、总价中位值法、清单详细评审法和三阶段评审法等。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可以二次报价即最后报价,询价采购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审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有效最后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
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竞争性磋商可以
要求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即最后报价。
工程类项目可以参考使用综合评分法,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侧重点不同等因素,分别对工程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企业资信、企业业绩、企业财务状况、人员设备组织等指标赋分,其中工程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一般为40%至60%。评审时根据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相应指标进行评分,指标得分累加后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人。
3.设置评审因素时,技术、资信分值设置要合理;主观、客观分值设置均衡;评分标准要明确具体。所有设定的加分条件要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具备竞争性。不得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入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办法负责,招标采购办公室对此作合规性检查。
4.在使用上述两种评审方法进行评审过程中,对异常低价
(即供应商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慎重处理。凡对价格构成因素不能在评审小组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常低价,可直接定为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取消该供应商竞标资格。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也应视为异常,取消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
以此类推,必要时应重新组织采购。
(四)履约验收项目申报部门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采购项
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需要成立验收小组的,应至少3人以上,包括合同双方、技术人员、纪检监察或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验收小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报告并由合同承办方及时进行处理。涉及资产的,应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但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验收方应当接受和支持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等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如有必要,应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按上级财政部门对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
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会同采购部
门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电子文件或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部门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学校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学校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采购信息发布应及时、完整、准确,实现全流程公开透明。采购项目的信息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学校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的项
目,其信息由采购实施机构按政府规定予以公开,学校网站应予
以转载。监管处罚信息等其他信息由相应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公开。招标采购办公室定期汇总分析学校采购情况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需要公开的采购项目信息有:
(一)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
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
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四)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五)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六)更正事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文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电子文件或网站公告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规定时间前。不足规定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此规定时间,招标 为15个工作日,磋商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3个工作日。
(七)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八)单一来源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
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
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九)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
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校级项目定点库和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细则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省级或市级相应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可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按就近、信誉度高、代理服务质量好等原则自行选择1-3家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学校委托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五条 利用工会、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或上级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及代收代支经费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资金使用办法中对采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人员或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学校有关采购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7
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未涉及的,以上级及学校相关采购规定为准。遇政府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