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利用专项资金进行的采购,专项资金使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四条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项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采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是学校采购日常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全校采购工作。
第五条采购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主要职责
(一)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审定学校采购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处理学校采购中需要决策或审批的重大事项。
(二)招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1.拟定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2.履行学校采购活动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上报学校采购预算;
2.学校采购资金的支付与核算;
3.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
(四)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学校采购活动中相关制度的执行;
2.参与学校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及项目验收;
3.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
(五)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本部门及汇总审核归口管理职责内的采购需求计划;
2.参与本部门及其归口管理职责内的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范围、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等。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办公及学生公寓用品、消防器材、非定制型成品软件等;
(二)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及其安装、拆除、装修、修缮等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亦纳入采购范围。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租赁服务、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等。
第七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采
购、学校统一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四种形式。
第八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的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除上述情形外,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预算满2万元或工程类预算满5万元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此限额以下的,由项目申报部门自行采购。
第九条学校采购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定点库抽取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同一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累计预算金额达到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不得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需体现竞争性。部门自行采购的,应在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将采购情况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采购流程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需求汇总与审核。需求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拟定需求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核报上级审批。
(二)预算编制与计划申报。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需求,编制采购预算,报上级审批;根据上级批复后的预算,归口
管理部门细化采购计划并报采购管理部门。
(三)需求或方案论证。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的单一来源采购或技术复杂的项目,需求部门应按上级规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对采购需求或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重点是方案的可行性、需求参数的科学性及采购预算的合理性等。
(四)采购发起与实施。需求部门准备必要的材料(含论证报告)发起采购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复核,采购管理部门再次审查复核,报批后,有关部门组织、参与实施。审查复核重点是预算及其合理性以及采购方式的合规性等。
(五)采购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申报部门根据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采购文件,负责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责任。
(六)采购项目验收与支付。根据项目特点和业务类别,由申报部门组织人员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于工程和服务应当加强过程管控。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由技术、财会、法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涉及资产的,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验收工作。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履约情况支付资金,不得超前支付。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结束后,项目申报或监管部门应如实填报采购中标人履约情况反馈表,连同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其他需上报的资料及时报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完成采购信息公开、任务书标记及档案归集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定点库与专家库管理
第十三条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主管部门有对应的采购项目定点库的,可由采购管理部门或项目需求部门直接从定点库里抽取该项目供应商,抽取的供应商应不低于三家,并在供应商中标定点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择优选择。定点库抽取应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购情况应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同一财政年度内,累积预算金额达不到政府集中采购要求的小型零星工程或同类性质的服务,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学校该类项目定点供应商,即项目定点库。由采购管理部门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定点库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为满足方案论证及招标评审的需要,学校可以建立采购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以参与方案论证或招标评审活动。成员应为行业或专业技术骨干,校内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1/3。专家库成员经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开展论证和评审工作,按规定发放劳务费。专家库日常管理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进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六条采用单一来源或公开招标方式的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或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论证或评审,如需使用专家库时,应由监察、审计部门提前6小时以内抽取,并保密至项目开标或论证前。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专家不得担任该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第六章采购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公开采购相关信息。信息公开要全面、准确、及时。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采购业务的记录。及时、完整归集采购业务相关文件。归集的文件能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全过程,采购完成后及时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推行电子档案,推进采购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采购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管理制度,包括回避制度。严格按采购业务规程实施采购行为,自觉接受采购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采购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集中、统一采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在采购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先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授权,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并可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业务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