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成立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专家代表组成的教学及学术事项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权威机构,是学校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深入领会和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质量评价的宏观指导,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开展专题研究工作,为学校确定办学思想、办学目标和办学模式等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2.研究和审议学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指导性文件。
3.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教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
4.研究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教学部门开展教学改革,审议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标准等。
5.负责教学质量监测与检查工作,对学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6.研究和审议图书资料和教材建设、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
7.评定学校教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
8.对各类在研教科研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阶段性成果出具结论性意见,组织实施对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以及对国家级、省级、市厅级项目结题申请的评议工作。
9.对选拔或推荐的各类学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等学术名誉人选的教科研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和推荐。
10.负责鉴定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参评人员的教科研材料。
11.代表学校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12.指导和组织学校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学术不端和失范行为,并提交结论性报告。
13.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教学和学术任务。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共计由15-17人(单数)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学校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确定。委员组成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学科专业构成情况。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下设兼职秘书1名(不计入委员职数),由教务处从事教科研管理的工作人员担任,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1)报名。个人自荐报名或由教学单位推荐报名,报名者填写有关申请表,各二级教学单位进行预审,申请表交至教务处;
(2)初审。教务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根据初审结果产生候选人名单;
(3)投票。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候选人名单投票产生拟任委员名单,并将投票结果与拟任委员名单交至教务处;
(4)上报。教务处对各二级教学单位产生的拟任委员名单进行汇总,并将具体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5)确定人选。学校党委会议结合学校的专业建设情况及学生规模,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并确定主任委员人选和副主任委员人选,主任委员提名确定秘书长人选;
(6)结果公布。公布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聘任。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因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行使职责,或因其他因素不宜再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撤换、增补。增补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进入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科研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有从事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2.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情况。
3.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校所从事的专业或课程教育教学工作应与本人的学科专业紧密相关。
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公开发表三类以上论文3篇以上,或二类以上论文一篇以上;
(2)近5年担任过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的主编;
(3)近5年主持过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以上;
(4)近5年作为主持人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5)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专业带头人。
说明: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职称、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3篇以上含3篇,二类以上含二类,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5.学校在编在岗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四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秘书处可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需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一般应提前发给委员审阅。
2.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3.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需通过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的,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就议题进行陈述、解释、说明和发表意见,但列席人员不具表决权。
5.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秘书处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6.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时,应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7.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资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记录、整理和存档。
8.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就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后,原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自动解散,且不再组建新一届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