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行政后勤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教师以外各类人员的职务行为,减少和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生活环境,促进学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专职教师以外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院责任事故的处理,应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应大力加强劳动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以预防为主,积极防范”的安全工作方针,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章 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责任事故,根据职责权限,谁主管谁负责,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认定处理。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将认定处理过程和意见(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责任事故难以直接认定或责任较大,由责任事故部门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处、监察室、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成立责任事故调查小组,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凡责任事故等级在较大责任事故以下的,调查小组可以直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经过调查小组调查,认为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等级的,由调查小组提出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报院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当事人或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向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和分管院领导报告情况。事故认定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八条 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完成之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当事人在一周内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院纪委参与和监督事故处理全过程,并负责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三章 责任事故等级与分类界定
事故等级 | 认定内容分类 |
一般违纪 | 1、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 2、上班时间擅自离岗。 3、上班时间串岗闲聊。 4、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 |
一般责任事故 | 1、因主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里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工作,无故造成办事延误。 2、办事敷衍塞责,互相推诿,并影响工作正常进行。 3、服务态度差,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或有傲慢粗暴语言伤害他人。 4、向上级汇报工作时,谎报成绩,隐瞒问题。 5、因工作失误,造成资产流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 |
较大责任事故 | 1、因个人失职,造成本人管理范围内的材料、工作档案遗失,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正常办公程序,干预或影响他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3、滥用职权,不坚持原则,办事徇私情。 4、利用职权,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 5、玩忽职守,造成管理的公物受损或资产流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 |
重大责任事故 | 1、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并酿成群体性事件。 2、参与非法活动,造成极坏影响和危害。 3、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各种严重事故,影响学院声誉,影响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或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4、违反组织纪律,泄露工作秘密,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5、利用学院名义弄虚作假,私自出具各类证明,或在发展党、团员,评先、推优,评奖学金、助学金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 6、利用工作职权,向他人索贿或收受贿赂。 7、因个人失职,不能正确、及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工作,造成本部门工作不能及时完成,并给学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8、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 9、在学院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中,因监考人员失职,丢失或损坏试卷,或造成试题泄密的。 |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经济处罚
根据责任大小和损害程度,还要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经济处罚:
(一)一般违纪
每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2%,扣完为止。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同时赔偿相应的公共财产损失。
(二)一般责任事故
每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5%,扣完为止。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同时赔偿相应的公共财产损失。特殊情况由事故认定小组研究处理。
(三)较大责任事故
每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15%,扣完为止。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同时赔偿相应的公共财产损失。特殊情况由事故认定小组研究处理。
(四)重大责任事故
每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20%,扣完为止。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同时赔偿相应的公共财产损失。特殊情况由事故认定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
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除按第十条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对直接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视具体情况划定记过级别)、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解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非主观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情况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视具体情况划定记过级别)、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解聘)。故意违反学院规定造成5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解聘)的处分。
(三)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开除公职(解聘)。
第十二条 党纪处分
造成责任事故的员工是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形成文字材料与事故当事人(责任人)见面。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职能机构监察室应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专业性强的责任事故的认定,应请专业部门协助。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参照其他单位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